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禹州文旅在行动!| 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,筑牢安全环保文明防线

发布时间:Oct 14, 2025 | 作者:


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,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持续改善空气质量,坚决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,禹州市文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积极按照《禹州市2025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方案》的通知要求、迅速部署,全面推动A级景区,星级酒店、娱乐场所、网吧禁燃禁放宣传工作的落地落实。



禁放内容速览


禁放时间:自2025年9月29日起

禁放区域:禹州市全区域

禁放种类:所有烟花爆竹制品


违法后果明确


对违法违规行为,公安、应急、市场监管、交通等部门将依法查处:

  • 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: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

  • 非法运输: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

  • 违规燃放:处100至500元罚款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

  • 非法携带、邮寄、夹带:没收非法携带、邮寄、夹带的烟花爆竹,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• 未成年人燃放: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;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

  •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: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压实主体责任,签订禁放告知书 


根据工作方案要求,禹州市文广旅局已启动对全市A级景区、星级酒店、娱乐场所、网吧等文旅经营单位的告知书签订工作。明确要求各经营单位:


严格自律


禹州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。


予以处罚


对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销售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由公安、应急、市场监管、交通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加强内部管理


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,教育全体职工不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,防止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、爆炸等意外事故,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,确保出现事故及时妥善处置。


加强安全巡查


元旦、腊月二十三、春节、大年初五、元宵节、清明节等重要节点期间,要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和周边附近的巡查,及时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遇有重要或突发事件,及时报告。



共同守护,从你我做起

不燃放烟花爆竹,让蓝天更蓝、夜晚更静、城市更安全。让我们携手践行文明新风,共同守护禹州的蓝天白云、绿水青山,共建共享美丽禹州!


举报电话

公安局:110

生态环境局:0374-6066388

应急管理局:0374-8810110

市场监管局:0374-8216008

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:12315

交通运输局:0374-8177110